栏,原判。
十年前原判把军粮亏空、假兑票与程家获利并成一条侵吞链。如今最关键的“程家获利”没有证据支持,狱后四万八千两又不能倒算成囚犯十年前已经完成的侵吞。
谢闻简念出合卷结论:
程肃侵吞军资并归于私家的定罪基础,不足。
狱后残印及三张合并兑付,不能以现有证据归责程肃。
狱后取印人与票款获益链,另案续查。
复核所里没有人欢呼。
这两行只能把程肃从一条最重的死罪下移开。
不能把他送出牢门。
···
刑部主事翻到第二卷。
“程肃十年前擅调军粮,是否成立?”
“成立。”
“在官票未核准前私制兑票,是否成立?”
“成立。”
“明知沈氏未作完整授权,仍将收件印呈作执行担保,是否成立?”
“本人已承认,柜根与合抄栏位相互印证。成立。”
“是否因此获私利?”
“无证据。”
“救急事实是否成立?”
“粮确在断粮前抵营,成立。”
一项一项,谁也没有替下一项还债。
年轻御史把四方已经宣读的结论分成两行,正式落进主卷。
第一句:侵吞归私,无证。
第二句:冒呈他人授权,有据。
程见微只在自己的去名抄页上照录。她不签,不呈卷,也不让这两行成为女儿对父亲的裁断。
抄完,她把笔放在纸上。
父亲终于有了活下来的机会。
也终于失去了被写成一身清白的可能。
···
韩维山最后提出异议。
“四万八千两未入程家,只能推翻归私,不能推翻程肃以违法格式开启整条债权链。”
“合卷没有推翻。”年轻御史道。
“他留下无期限急式、私制兑票,又用不完整担保促成第一批交易。后人沿路扩大获利,他至少负起始责任。”
程见微道:“起始责任可以查,不能因此替狱后取印人免名。”
“本官没有替他免。”
“也不能把后来每一笔都算回父亲头上。”
“所以另案。”
韩维山把异议落印。
他没有救程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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